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明确内容。随着人口老龄化和长寿化的到来,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增加养老储备,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保险需求。
近期,我国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缴费人按每年12000元限额税前扣除,投资所得暂不征税,领取所得实际税负由7.5%降至3%。该政策的实施要追溯到今年1月1日。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总体积累规模较小,仍处于起步阶段。适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于调动居民积累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政策推广,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养老的三大支柱中,基础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都可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和补充关系。如果个人养老发展得好,可以减少居民对基础养老和职业养老的依赖,同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在实践中,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力度对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影响很大。根据2018年公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综合计算,个人在领取阶段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税负为7.5%。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效力。考虑到征收时的税基包括所有投资收益、货币时间成本等因素,实际操作过程复杂,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及以下的人群,其优惠政策的意义还不够明显。
经过几年的试点发展,我国个人养老金产品已覆盖银行、保险、基金、理财等领域,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为了促进个人养老金更好的发展,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丰富扶持措施。首先,加大养老金融产品的普及力度,提高居民对养老金积累的认知水平。其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个人养老金年度支付上限,统筹考虑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考虑到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对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群体,可以探索补贴等方式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操作流程的设计也要尽量简单。最后,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群体,其税收优惠与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需要研究清楚。
目前确实需要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更多群体参与个人养老金积累。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个人养老金积累的累积效应。刚开始的时候,由于参与人数少,资金积累等因素,从绝对量上看增长可能比较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加速。因此,在政策设计上,要着眼于长期的探索和完善,使政策长期保持相对稳定,充分发挥政策对个人预期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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