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子女争产打印遗嘱被认无效

他父亲死后,几个孩子争夺遗产。两个女儿拿着打印好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但儿子认为遗嘱无效,上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许夫妇有四间平房和部分银行存款,他们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许大(女)、许二(女)、许三(男)、徐四(男,已故)。

许去世后,几个子女就如何继承两间平房发生了争执。徐要求将这两间平房按法定继承作为遗产分割,遭到两姐妹反对。徐和徐二拿出一份打印好的遗嘱,表示父亲生前已经立下遗嘱,房子应该由两个女儿继承。徐四的妻儿表示,如果遗嘱有效,遗产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他们也应该依法代位继承。

这是一份用A4纸打印的遗嘱,共三页。最后一页显示签名日期为2019年7月。这一页上还写着许的名字,还有一个代笔人和两个证人的名字。

徐某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并对遗嘱中徐签名的真实性也表示怀疑,认为遗嘱无效,遂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本案共涉及三页遗嘱,遗嘱人许和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名,且未注明签名日期。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要求。此外,涉案遗嘱的代理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对遗嘱形成时间、地点的陈述不一致。

据此,法院认定打印的遗嘱无效,依法对许的遗产按法定继承作出分配判决。判决后,涉案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庭后法官表示,民法典中已经增加了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无论何时订立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审查。但如果遗产已经处分,并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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