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闹被绊倒受伤,学生和学校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综合事件经过、伤害结果、伤害因果关系及学校管理措施,法院判决被告李及其父母承担60%责任,被告学校承担30%责任,原告王承担10%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均为某学校六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王跳起来绕过李,站在后面的李突然伸出右脚,王因此被绊倒受伤。经门诊诊断,王被诊断为牙外伤,治疗方法为根管预备、根管充填、前牙充填等。而王花了1838.08元医药费。
索赔未果后,王以李对其受伤有过错、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李、其父母及学校一并起诉。另查明王后续治疗费27660元,产生鉴定费1291元。
法院认为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王、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八周岁,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被告对休庭期间在狭窄、拥挤的场所聚集造成的安全隐患应有一定的预见,并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目前王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过道上跳跃,其本人对涉案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李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课间休息时,他突然在狭窄拥挤的过道区伸出右脚,将王绊倒,伤了牙齿。王某的伤害结果与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责任。因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但其在课间未能对走廊的安全和秩序进行引导和管理,也有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19902.41元;被告学校承担3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9951.2元;原告王承担1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送达了利息判决诉讼。
合力撑起中小学生安全的法治“保护伞”。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孩子的安危关乎家长的心。加强中小学生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是一项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安全健康幸福的德政工程。然而,中小学生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校园安全防控方面的诸多不足,如事前安全制度缺失、安全措施不到位、事后救助不力、学生安全意识淡薄等。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用法治的手段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设施,配备保安人员,保障在校和在园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3010规定,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对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官认为,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全社会都应该关注中小学的安全工作,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家庭、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要不断完善校园安全工作制度、班主任安全工作制度、教室安全制度和应急安全工作预案。要投保学校责任险,倡导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实现风险转移,方便快捷落实赔偿资金,及时弥补损失。另一方面,提高安全防控意识。要重视家庭安全教育,从小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规范,提高中小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让他们远离危险,安全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的目的是提醒教育机构和家长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提醒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提高安全认知能力,在参加活动时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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